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標 題 |
業務宣導:轉知各機關辦理活動如有「臺北市政府市政行銷會議提報須知」規定,應提報市政行銷會議討論項目(例如:總經費1,000萬元以上或行銷費用達100萬元以上…等),則須先提報市政行銷會議討論,否則其經費不得核銷。 |
發布日期 |
2013/9/17 |
發布單位 |
會計室 |
點閱次數 |
1967 |
詳細內容 |
各位同仁:
一、各機關辦理活動如有「臺北市政府市政行銷會議提報須知」規定,應提報市政行銷會議討論項目(例如:總經費1,000萬元以上或行銷費用達100萬元以上...等),則須先提報市政行銷會議討論,否則其經費不得核銷。
二、教育局來函,請詳附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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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連結 |
無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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